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1659号
原告: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司,住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仁和路西侧188号。
法定代表人:樊其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宿州市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士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徐啸
书记员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