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财保164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申请人: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文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新文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财保164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申请人: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文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新文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