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928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楼16层1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薪玥,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仓,系公司职工。
被告:王海龙,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华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 平
人民陪审员  陆中圣
人民陪审员  曹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郑熊星
书 记 员  王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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