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23民初1666号之二
原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固镇开发区经四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大利,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勇,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哲,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与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大禹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大禹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计3985元。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