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财保494号
申请人:***,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成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A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职务不详。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13692.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在213692.8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在213692.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