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30民初4069号
原告: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西汽车城商业楼第一栋2号②。
法定代表人:王庆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敏,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鸿翔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黄汉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海文,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系项目经理。
原告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敏、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5892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应付款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50%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7年开始给被告承包的榆林嘉园、京西花园工程项目供货抗裂砂浆,签订的系列合同共同约定:计量方法以实际供货结算;合同均约定先支付款项70%,余款年底结清;如有违约损失,有责任方承担。这期间原告陆续给被告开具发票,截止到原告与被告系列合同最后一份合同即2019年5月16日的《采购合同》后,原告与被告统一结算,于2019年11月15日止给被告开具完了全部发票共计392280元,但被告却没在2019年底将余款付清,至今还欠15892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款金额差不多,具体数额没有核算,每年都是先给工人工资,到腊月年根,根据回款按比例支付。违约金不认可,我们不是不给,根据回款比例结算的,现在还没有回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了《建筑材料购销(买卖)合同》,项目位于榆林嘉园1#、2#、3#号楼工程;原告为被告提供FTC及抗裂砂浆;计量方法为现场计量,以实际为准;结算方式为货到后开16%的专票付总价的70%,余款年底付清;如有违约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被告不能及时结账而造成的停工损失,原告不负责任。双方于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买卖)合同》,项目位于京西花园2#、7#号楼工程,2019年5月16日签订《建筑材料购销(买卖)合同》,项目位于京西花园1#、4#、5#、6#、9#号楼工程,上述两份合同与前一份合同其余内容一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为被告提供了货物并开具了发票,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158920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5892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违约损失以应付款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50%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及时足额的为原告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但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怀来县德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9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闻 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治菲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