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314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恒东,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东街鸿翔大厦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43442264T。
法定代表人:李成柱。
被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与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进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平建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华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