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府东街鸿翔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黄汉宝,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与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建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华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