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81号
原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鸿翔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成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宏根,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春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