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翔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791民初2850号 申请人:***信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北方木材市场管理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9339983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怀来县沙城镇府前东街鸿翔大厦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4344226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信恒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4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信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