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83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7961784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78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00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启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保险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经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2019年5月28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2019年11月5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