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03执14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525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榕大厦三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779617847。
法定代表人林前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9)浙08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9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建筑材料租金人民币1462003.78元及相应违约金(其中2018年2月28日之前产生的违约金2312459元,2018年2月2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实际所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58元、申请执行费40144.63元。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462003.78元及违约金。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803执1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