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83民初2886号
原告朱水晶,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潭榕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7961784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常年聘用法律顾问,住浦城县。
被告***,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朱水晶与被告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朱水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5年1月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已解除;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保证金150万元、支付违约金150万元,合计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间,第一被告福建省合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合诚公司)承包福建省壹是壹竹木有限公司位于建瓯市笋竹城B2#地块的厂房、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合诚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交由第二被告***负责实际施工。2015年1月7日***代表合诚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劳务大清包方式承包该工程进行具体的施工作业,原告依约交付保证金150万元并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同年5月7日,因第一被告合诚公司和建设方的原因导致该工程停止作业,后该工程一直无法复工。经合诚公司确认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承诺返还原告保证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人工工资及违约金。之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拒不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水晶向本院提交的代理词作为其本案最终辩论意见,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诉请主张。其一,主张第二被告***系代表第一被告合诚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故***收取原告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未履行造成的损失,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还款责任;其二,主张合诚公司在***出具给原告的“保证金凭据”中明确对保证金“负责监督及担保”,故合诚公司应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原告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原告上述两项主张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担责主体顺序亦不同,依据公平公正原则法院不宜代替当事人作选择进行裁处;在向原告予以释明后,原告仍旧不作选择明确予以答复,故原告的诉请主张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致使本案无从进行实体判决,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水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闽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