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4民初6982号
原告: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十梅庵社区西端南侧50米。
法定代表人:韩客厅。
委托代理人:苏文政,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一路。
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橡六输送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弘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    雪    飞
人民陪审员 纪晓彤人民陪审员刘文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昱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