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工业园富强路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884712。
法定代表人刘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930P5Y。
法定代表人王子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为(2021)鲁0214执340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应得款项,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到位标的17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执3407号案件的执行。
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