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4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工业园富强路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884712。
法定代表人刘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930P5Y。
法定代表人王子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保险产品,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扣留被执行人所有的到期债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32913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国涛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4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工业园富强路8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30884712。
法定代表人刘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930P5Y。
法定代表人王子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业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信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保险产品,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扣留被执行人所有的到期债权,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132913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