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894号之一
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海泰信息广场****。
法定代表人:江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天津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爱华,天津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沅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楼**v>
法定代表人:侯世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文,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陈鸿雁,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成,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该企业管理人。
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沅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第三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李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金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