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号楼1605。
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北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江澎,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沅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179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华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2号。
主要负责人:陈鸿雁,支行行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
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沅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原审第三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0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破产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的案件,不属于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不应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且按照级别管辖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中所涉债权是关于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故本案属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为受理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