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执保字1014号
申请人: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玲,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伟,天津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
申请人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14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21046.95元或查封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