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保100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阳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200xxxxx0052_1存款1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