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5522号
原告: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浏阳里26号(邯津宾馆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余 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