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民初17607号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纯阳洞52号6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3G6M63。
负责人:冉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山,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华根,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75909414。
法定代表人:胡华根。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赛影渝中分公司)与被告胡华根、***、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建设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影渝中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陈华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影渝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胡华根向赛影渝中分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6666.6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管理费及各类违约费用(以未还款本金66666.69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胡华根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3.***和华盈建设工程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16日,胡华根与平台方深圳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钱生钱公司)及服务方上海乾生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及《借款合同》。按照《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由深圳钱生钱公司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款人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及其平台获得融资后,需按照融资本金的6%向上海乾生乾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融资借款利息率为每月0.6%,借款人应当按等额本息的方式分十二期偿还融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承担逾期罚息及逾期管理费等。协议签订后,胡华根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平台融资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同日,***和华盈建设工程公司向深圳钱生钱公司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为胡华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胡华根于2016年8月16日逾期偿还当期借款,并经深圳钱生钱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截至起诉之日,当期借款已逾期超过三十日。《借款合同》约定若借款人分期付款,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尚未支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全部费用。《钱升钱服务协议》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等行为时,出借人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权益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据此,深圳钱生钱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2019年4月25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赛影渝中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转让给赛影渝中分公司,赛影渝中分公司依法受让取得涉案借款形成的债权。同时,上海乾生乾公司已向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据此,因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www.qianshengqian.com网站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经营,会员在网站注册时与深圳钱生钱公司签订钱升钱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载明:钱升钱平台向个人会员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具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出借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深圳钱生钱公司支付本次借款所得利息的5%之内作为居间服务费。个人会员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进行借款匹配和权益转让匹配与确认,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或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等恶意行为时,会员们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该债权转让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转让款由上海乾生乾公司支付,借款人认可上述债权转让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不需债权人通知,也不需深圳钱生钱公司或上海乾生乾公司通知。钱升钱平台不对会员提供任何担保,个人会员根据钱升钱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作出是否交易的决策,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等。
2015年12月16日,甲方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与乙方深圳钱生钱公司和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具有资金需求,并愿意通过钱升钱平台借入资金使用;乙方拥有www.qianshengqian.com网站及移动APP等钱升钱平台或网站的经营权,为各主体在钱升钱网站上达成的交易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并接受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委托协助办理或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出借人款项和借款人还款资金等款项的接收和划付等活动。丙方负责协助乙方对甲方在钱升钱平台上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接受甲方的委托协助甲方完成在钱升钱平台上借款信息的发布和从事甲方还款资金管理、还款提醒、款项催收、诉讼等活动。胡华根作为借款人、华盈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担保人,意向融资借款金额330000元,其中包括30000元保证金,支付至胡华根指定账户;甲方同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融资借款利率为每月0.6%,每月16日前向出借人支付融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款总期数12期;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甲方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8000元,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丙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代为接收甲方融资借款,代甲方向出借人交付借款本息和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等款项。
此外,借款人胡华根与平台方深圳钱生钱公司、服务方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华根通过自行或授权其代理人根据钱升钱平台有关规则和说明,在钱升钱平台通过点击钱升钱平台相关按钮进行借款申请和投标出借操作的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对于出借人划转至深圳钱生钱公司的出借资金,在深圳钱生钱公司代扣上海乾生乾公司应收取的服务费和将保证金划转至深圳钱生钱公司指定保证金账户后,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剩余款项划付至胡华根指定账户视为出借人完成资金出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从放款日起计收利息。胡华根应按期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支付服务费用、逾期管理费和违约金等。深圳钱生钱公司应协助上海乾生乾公司核实胡华根的借款申请、处理借款催收及日常管理工作,上海乾生乾公司有权审核是否通过胡华根的借款需求并向出借人进行推荐,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是指上海乾生乾公司为胡华根提供借款申请信息调查、协助发布信息、还款提醒、逾期及违约时催收管理和咨询、诉讼等相关服务而由胡华根支付的报酬,具体金额以融资服务协议为准,服务费在交付借款本金当日深圳钱生钱公司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胡华根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胡华根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如胡华根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每期还款应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罚息、利息、拖欠的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胡华根逾期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胡华根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胡华根确认的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载明:借款金额160000元用于扩大经营,分12期还款,还款日每月16日;月利率0.6%,还款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首月还款14293.33元,每月还款14293.33元。
2015年12月16日,***、华盈建设工程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分别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均表明对借款人胡华根自签订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之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最高余额人民币330000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在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期间和最高额范围内,债务人可以通过钱升钱平台多次反复对外借款且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本担保函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最迟一笔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12月16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向胡华根支付借款150400元。胡华根分别于2016年1月16日还款14293.33元、2016年2月16日还款14293.33元、2016年3月16日还款14293.33元、2016年4月16日还款14293.33元、2016年5月16日还款14293.33元、2016年6月16日还款14293.33元、2016年7月16日还款14293.33元。嗣后,胡华根未偿还其他款项。
根据钱升钱服务协议的约定,2018年9月21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向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表明因胡华根未按约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
2019年4月25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赛影渝中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乾生乾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赛影渝中分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向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进行了通知。
嗣后,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赛影渝中分公司与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就赛影渝中分公司与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现已实际产生律师服务费1666.67元。
上述事实,有融资服务协议、钱升钱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支付凭证、还款流水、快递查询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华根与上海乾生乾公司、深圳钱生钱公司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钱升钱平台的会员通过深圳钱生钱公司向胡华根发放了贷款,但胡华根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现通过钱升钱服务协议的约定,钱升钱平台会员在注册时已经同意在借款逾期超过30日时将债权转让,现赛影渝中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获得了债权,将债权转让通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邮寄后起诉至法院,视为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赛影渝中分公司有权要求胡华根还款,***、华盈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借款的实际出借金额、借款利率、已还款项如何认定等问题,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评析如下:
一、关于出借的借款数额问题。
融资服务协议约定,胡华根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向上海乾生乾公司一次性支付服务费,胡华根授权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上海乾生乾公司指定收款账户。审理中,赛影渝中分公司提交的转款凭证金额为150400元,对于其余9600元的支付情况未举示相应费用的转款依据证明,即赛影渝中分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实前述费用已实际产生,故本院认定出借的借款本金数额为150400元,出借借款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
二、关于借款利率、已还款项的认定。
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6%,胡华根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对于合同期内双方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而对于胡华根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罚息标准约定过高,现赛影渝中分公司自行调整为年利率24%,该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庭审中,赛影渝中分公司自认胡华根共偿还7期款项,故根据合同约定,胡华根偿还的第一期款项14293.33元中包含的13390.93元的借款本金和第一个月的利息902.4元。尚欠137009.07元本金未还。
第二期还款14293.33元中包含的借款利息应为137009.07元×0.6%=822.05元,故包含的借款本金应为13471.28元。尚欠123537.79元本金。
第三期还款14293.33元中包含的借款利息应为123537.79元×0.6%=741.23元,故包含的借款本金应为13552.1元。尚欠109985.69元本金。
第四期还款14293.33元中包含的借款利息应为109985.69元×0.6%=659.91元,故包含的借款本金应为13633.42元。尚欠96352.27元本金。
第五期还款14293.33元中包含的借款利息应为96352.27元×0.6%=578.11元,故包含的借款本金应为13715.22元。尚欠82637.05元本金。
第六期还款14293.33元中包含的借款利息应为82637.05元×0.6%=495.82元,故包含的借款本金应为13797.51元。尚欠68839.54元本金。
第七期还款14293.33元中包含的借款利息应为68839.54元×0.6%=413.03元,故包含的借款本金应为13880.3元。尚欠54959.24元本金。
因此,2016年8月16日,胡华根尚欠的借款本金为54959.24元。
三、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
合同约定胡华根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又约定胡华根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根据该约定,胡华根在2016年8月16日借款本金逾期未还,剩余全部借款在2016年9月15日到期,在全部借款到期之前,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以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主张胡华根应当支付以54959.2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超出部分的利息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
借款合同约定胡华根逾期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胡华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费等。现胡华根逾期还款,赛影渝中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受让债权后,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胡华根按约支付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经查赛影渝中分公司现实际产生律师费为1666.67元,该部分金额本院予以支持,而对其诉讼请求中超过该部分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保证责任。
***、华盈建设工程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出具的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表明对借款人胡华根自2015年12月16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最高额330000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本担保函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本案所涉借款产生在***、华盈建设工程公司的两年担保期限内,现胡华根未按约还款,赛影渝中分公司要求***、华盈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担保金额以胡华根在www.qianshengqian.com网站产生的所有债务不超过330000元为限。
胡华根、***、华盈建设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华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借款本金54959.24元,并支付以54959.24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胡华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律师费1666.67元;
三、被告***对被告胡华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对被告胡华根在钱升钱平台从2015年12月16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金额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330000元为限);
四、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华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华根在钱升钱平台从2015年12月16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金额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33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负担134元,被告胡华根、***、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飞
人民陪审员 罗 戎
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雅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