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民初106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7590941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圣玉,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彭瑗娣(系胡圣玉妻子),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石宣元,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石宣林,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与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圣玉、彭瑗娣、石宣元、石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皖0826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圣玉、彭瑗娣、石宣元、石宣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负担。判决送达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8民终1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对该案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二审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庆党
人民陪审员  张松青
人民陪审员  高用九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席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