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红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洁,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XX,宿松县破凉镇破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
原审被告:胡华根,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审被告:石锦玉,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审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胡华根,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胡红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洁、原审被告胡华根、石锦玉、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8)皖0826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红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大庆
审 判 员 马 骥
审 判 员 陈铜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海燕
书 记 员 王丹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