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6执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7590941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5日向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下列义务:立即支付***24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59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