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6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原申请执行人***去世及其系***合法继承人的证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勤于2017年6月死亡,其继承人有妻子***、长子司红海、次子司红军,司红海及司红军书面向本院承诺放弃该笔劳务款的继承。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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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祝建中
审判员***
审判员沈家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