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6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397590941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26执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祝建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