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13256号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纯阳洞52号6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3G6M63。
负责人:冉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下仓镇长湖村东风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111063514。
被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下仓镇东洪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30222331X。
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34号,注册号:340826000029684(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