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6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XX,宿松县破凉镇破凉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公民。
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宣元,男,汉族,1955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红军,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生,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9日作出(2018)皖0826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宣元、***、*红军、***不服,上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8民终1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在案件审理中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家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用九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齐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