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格瑞特电梯有限公司

上蔡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民终2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上蔡县蔡都镇西郊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格瑞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双龙湖时代公寓6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蔡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格瑞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蔡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9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