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80号
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宗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方,男,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杨村乡杨村路口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印鹏,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勇,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捷
审 判 员 胡爱国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