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0376号
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娄宗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凡,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杨村乡杨村路口北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丽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勇,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