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20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平,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9、10、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负责人:贾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河路481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