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538-1号
原告:***(曾用名孙红山),男,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恩,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79420373J。
法定代表人:娄宗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鲁亚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