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4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仓诉被告衡水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衡水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668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1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