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衡桃协民二初字第43号
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玉帅,总经理。
被告:衡水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瑞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水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水宏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九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彭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