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民申2347号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河北区郭镇火锅餐厅(以下简称郭镇餐厅)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杨永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华禹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6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镇餐厅申请再审称,1.提交王庆庆的书面证人证言一份,证明郭英与杨永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杨永顺向郭英出示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庄××街××号房屋产权证,杨永顺代表自来水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来水公司应履行合同。2.杨永顺是自来水公司的员工,代表自来水公司与郭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合同签订期限为5年(自2018年11月20日到2023年11月20日止),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自来水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所以涉案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庄××街××号(张兴庄大道79号)门脸由南向北第4间、第5间(示意图第9间、第10间号,面积约70平方米)门脸房屋我们有继续使用的权利。3.房屋使用转让费用5.5万元,装修费用约7万元,要求自来水公司给予郭镇餐厅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自来水公司提交意见称,郭镇餐厅未提交王庆庆身份证,王庆庆也未出庭接受质询,对王庆庆的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涉案房屋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要求郭镇餐厅腾房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郭镇餐厅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镇餐厅提交王庆庆的书面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该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且郭镇餐厅未提交王庆庆的身份证,王庆庆亦未出庭接受质询,不能证明该证言的真实性,不能推翻原判决的认定,本院不予采信。自来水公司拥有河北区张兴庄大道7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自来水公司将上述地块及房屋交予天津市华禹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与使用。天津市华禹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永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8月15日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杨永顺在合同届满之后未经天津市华禹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及自来水公司同意无权将涉案房屋继续转租郭镇餐厅,杨永顺与郭镇餐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郭镇餐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故两审法院支持自来水公司的腾房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郭镇餐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河北区郭镇火锅餐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子良
审判员 郭静波
审判员 耿小军
法官助理李阿鹏
书记员边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