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民初383号
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冀鹍,男,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第三人:天津市华禹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冀鹍及第三人天津市华禹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魏 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