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882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7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区金融商务区西区3栋1**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0)1**17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金额为2,86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观山湖大数据科技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