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27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家第10、11号楼(10)1**1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79924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7元,保全费2,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