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294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2110303683。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101210009。 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0)1**17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7992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