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294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0202110303683。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101210009。
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0)1**17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087992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