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8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第10、11号楼(10)1**17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