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991号之五 申请人:****。 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1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725.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