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991号之五
申请人:****。
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1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725.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