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991号之七 申请人:****。 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84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11.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众黔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8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6725.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