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4民初4763号
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独山镇青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4610670H。
法定代表人:刘新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和解并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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