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执保419号
申请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独山镇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4610670H。
法定代表人:孔凡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永顺路相马湾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PW9Q8P。
法定代表人:高兴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1723民初2963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亭支行9170××××1011,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000万元,实际冻结26067.03元。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3××××04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000万元,实际冻结33030.17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亭支行3060××××0171,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000万元,实际冻结0.38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91701××××06142,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000万元,实际冻结222.21元。在工行山东省菏泽成武支行1609××××140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3000万元,实际冻结42942.8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3执保419号案件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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