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7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独山镇青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4610670H。
法定代表人:**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文亭街道办事处永顺路相马湾商业步行街B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PW9Q8P。
法定代表人:高兴洋,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费用,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本院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扣划案款148578.15元,执行费500元,诉讼费15113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依法二次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鲁1723执179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茵地产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本金33406798.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21)鲁172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