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独山镇青龙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344610670H。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0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惠民县***后**83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7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4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3年01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查询到其存款5000余元外其余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3年0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24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郅 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