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24民初3368号 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独山镇青龙路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4344610670H。 法定代表人:**全,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20年1月8日出具了还款协议,协议***不按期偿还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期1分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20万元。剩余18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未按时偿还此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偿还18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月息一分,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止还清该借款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期间所引起的所有费用。 **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在2017年12月7日,原告给被告转账200万元。证据2、借据一份,是在2017年12月7日被告**出具的,证明被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证据3、收据一张,证明在2021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万元。证据4、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一份还款协议,被告认可借款200万元承诺还款日期,并承诺如不按规定时间归还,按照月息1分利息支付给原告。被告拒不到庭,应当视为对原告上述证据的认可,经本院开庭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原告中原公司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贰佰万整(2000000元)”,借款人**签字按手印。同日,原告中原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00万元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后于2020年1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分批时间及利息约定(如按期履行,利息不计;如不按期履行,以所剩数额为基数计算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壹分计算)。后经原告中原公司催要,归还本金20万元,仍欠借款180万元及利息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被告借原告款200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借据、协议书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自认被告**于2021年6月8日归还本金20万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协议书中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到庭,本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中原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中原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