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翔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996号之一
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申路350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孟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9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丁芯星。
被告: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6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
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兴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忠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增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